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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辦法 (試行)

發表時間:2018-12-21 14:10:01  閱讀次數: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部管各社團,部屬各單位,部內各司局:


現將《交通運輸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交通運輸部


2018年12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交通運輸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決策部署,按照《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 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和規范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財金規〔2017〕1798號)要求,進一步完善交通運輸領域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工作,健全以信用為核心的交通運輸新型監管機制,持續推進“放管服”改革,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交通運輸領域開展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以下統稱紅黑名單)的認定、發布、獎懲、修復和移除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對于重點領域發生較重失信行為或多次發生輕微失信行為但尚未達到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認定標準的失信主體,可列入信用狀況重點關注對象名單(以下統稱重點關注名單),加強監管。


第三條交通運輸領域紅黑名單管理遵循依法依規、審慎認定,客觀準確、公正公開,分類管理、分級引導,獎懲并舉、鼓勵修復的原則。


第二章 認定標準和來源


第四條交通運輸部按照市場監管、社會治理和公共服務職責研究制定交通運輸相關領域紅黑名單制度,明確紅黑名單認定部門(單位)、認定標準、名單有效期等,并監督實施。名單認定原則上實行全國統一標準。


在未出臺全國統一標準的交通運輸行業領域,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根據需要制定地方標準,經省級人民政府審定,并報交通運輸部備案后實施。


認定標準和程序,應通過“信用交通”網站、政府部門網站等渠道,征求行業和社會公眾意見,并及時向社會公示、公開。


第五條認定部門(單位)是開展交通運輸紅黑名單認定的責任部門(單位),對其報送發布的紅黑名單內容、依據等進行解釋,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合規性負責。


第六條守信聯合激勵對象名單(以下統稱紅名單)認定數據來源的重要參考包括:


(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實施信用分級分類監管確定的信用狀況長期良好和獲得省級及以上表彰的行政相對人的信息;


(二)省級及以上社團主管部門登記的交通運輸行業協會(學會)提供的誠信行為記錄的信息;


(三)其他可作為紅名單認定數據來源的信息。


第七條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以下統稱黑名單)認定數據來源的重要參考包括:


(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作出行政決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或者逃避執行,嚴重影響政府公信力的信息;


(二)交通運輸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檢查、行政征收、行政給付等方面反映主體失信狀況的信息;


(三)其他可作為黑名單認定數據來源的信息。


第三章 認定內容和發布


第八條名單信息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相關主體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組織名稱(或自然人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全球法人機構識別編碼(LEI碼)(或公民身份號碼、港澳臺居民的公民社會信用代碼、外國籍人身份號碼)、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主要責任人)姓名及其身份證件類型和號碼,具體紅黑名單制度要求上報的其他信息;


(二)列入名單的事由,包括認定誠實守信或違法失信行為的事實、認定部門(單位)、認定依據、認定日期、名單有效期等;


(三)相關主體受到聯合獎懲、開展信用修復、實施名單移除的相關情況。


第九條認定部門(單位)依據認定標準生成紅名單,并將其與全國交通運輸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中的各領域黑名單和重點關注名單進行交叉比對,確保已被列入黑名單和重點關注名單的主體不被列入紅名單。


經篩查后的紅名單應通過“信用交通”網站或認定部門(單位)門戶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為10個工作日。


第十條認定部門(單位)依據認定標準生成黑名單,并履行公示或告知程序。公示應通過“信用交通”網站或認定部門(單位)門戶網站實施,公示期一般為10個工作日。告知程序由相關領域紅黑名單制度具體規定并實施。自然人擬被列入黑名單的,應由認定部門(單位)組織有關單位通過短信、網站、郵寄、報紙等方式實行事前告知。法律法規已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公示無異議的黑名單,在發布前應與全國交通運輸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中的各領域紅名單進行交叉比對。如黑名單主體之前已被列入紅名單,應及時告知全國交通運輸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將其從紅名單移除。


第十一條認定部門(單位)應按照相關領域紅黑名單制度規定,將認定的紅黑名單、重點關注名單等信息報送至交通運輸部,納入全國交通運輸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建立行業聯合獎懲對象名單數據庫,實施動態管理。同時,全國交通運輸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及時推送有關信息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第十二條交通運輸部應通過“信用交通”網站、“信用中國”網站等渠道向社會公眾發布紅黑名單,可公開發布重點關注名單。對于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公開或者認定部門(單位)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依法公開,并進行必要技術處理。名單信息的發布期限與名單的有效期保持一致,名單有效期一般不超過3年,對于情節嚴重的失信行為可延長1至2年。


第四章 異議處理


第十三條在紅黑名單公示期內或告知程序中對擬公布的名單信息有異議的,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可向認定部門(單位)提出異議申請,由認定部門(單位)核查處理。


第十四條有關單位(個人)可通過以下方式提出異議申請并提供有關材料:


(一)向認定部門(單位)直接提出;


(二)通過“信用交通”網站提出,并由網站轉交認定部門(單位)辦理。


第十五條認定部門(單位)收到異議申請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依據相關規定及核查結果作出維持、修改或撤銷認定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


第五章 聯合獎懲措施


第十六條交通運輸部通過簽署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等形式,將紅黑名單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由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實施聯合獎懲。


第十七條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和行業有關聯合獎懲的要求,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生產許可、資質審核、市場準入、日常檢查、評優評先等方面積極開展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工作。在行業各領域業務管理系統和具體工作流程中應嵌入信用監管功能,主動查詢使用紅黑名單信息。


第十八條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通過適當方式,向重點關注名單的信用主體發出警示并提示重點關注有效期,依法實施與其失信程度相適應的失信懲戒措施。


第六章 信用修復


第十九條黑名單主體應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社會影響,并通過信用承諾或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參加地市級以上地方政府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單位或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的信用培訓等方式進行信用修復。


第二十條當事人自被列入黑名單之日起滿半年,且按照規定履行相關義務,完成整改要求的,可向認定部門(單位)提出修復申請,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請。申請人向認定部門(單位)提交《信用修復申請書》(附件1)和《信用修復承諾書》(附件2)。


(二)受理申請。認定部門(單位)在5個工作日內,對信用修復對象符合性和申請材料完整性予以確認。對于不予受理的,應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核查申請。認定部門(單位)對申請人的信用整改情況、整改結果等進行核查。


(四)修復認定。認定部門(單位)根據核查結果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信用修復通知書》(附件3),及時告知申請人信用修復處理結果,同時報交通運輸部備案,并抄送全國交通運輸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五)修復處理。全國交通運輸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應根據《信用修復通知書》處理決定,在5個工作日內更新“信用交通”和“信用中國”網站上該名單的公布信息,并將申請人的《信用修復承諾書》在“信用交通”網站進行公示。《個人信用修復承諾書》應隱去個人隱私信息,公示時間與原認定公布的黑名單期限一致。


第二十一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復:


(一)距離上一次信用修復時間不到1年的;


(二)3年內信用修復累計滿2次的;


(三)拒不糾正相關失信行為或者無故不參加約談、約談事項不落實,經督促后仍不履行的;


(四)依法依規不能實施信用修復的其他失信行為。


第七章 名單移除


第二十二條黑名單主體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移除出黑名單:


(一)黑名單有效期屆滿且未再發生嚴重失信行為的;


(二)已開展信用修復并經認定部門(單位)審核同意的;


(三)列入黑名單所依據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決定被依法撤銷的。


通過前兩條途徑移除的黑名單主體,應立即將其列入重點關注名單,如在重點關注名單有效期內再次出現同類失信行為,應直接納入黑名單。重點關注名單有效期由相應領域的紅黑名單制度確定。


第二十三條紅名單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移除:


(一)紅名單有效期屆滿的;


(二)有效期內被有關部門列入黑名單和重點關注名單的;


(三)有效期內發現存在不當利用紅名單獎勵機制等不良行為的。


第八章 信用信息保護


第二十四條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開展紅黑名單的認定、發布、獎懲、修復和移除等管理活動時,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做好數據庫安全防護工作,防止信息泄露。對故意或因工作失誤泄露個人隱私信息的,要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紅黑名單信息檔案管理,對信息錄入、刪除、更改,以及進行異議、修復和移除處理,應當如實記錄并保存實施該行為的人員、日期、原因、內容和結果等日志信息。


第二十六條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建立紅黑名單信息保存機制,保存期不得低于相關名單有效期。對于因主體認定有誤而列入名單的,相關信息不予保存。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交通運輸部負責對交通運輸紅黑名單管理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按規定落實行業各領域紅黑名單制度,及時上報紅黑名單信息。


第二十八條認定部門(單位)在辦理異議申訴和信用修復過程中,如發現申請材料有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行為的,應記入失信記錄,歸集到全國交通運輸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在“信用交通”網站、“信用中國”網站上進行公示。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國家鐵路局、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郵政局結合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制修訂各自領域紅黑名單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政策研究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