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關于對嚴重違法失信超限超載運輸車輛相關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
發表時間:2018-6-1 14:06:37 閱讀次數:
關于印發《關于對嚴重違法失信超限超載運輸車輛相關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
國家發改委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等文件精神及“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的總體要求,著眼于弘揚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交通運輸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編辦、中央文明辦、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商務部、文化部、國資委、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安全監管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林業局、旅游局、法制辦、銀監會、保監會、外匯局、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全國工商聯、鐵路總公司等部門就針對嚴重違法失信超限超載運輸車輛相關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措施達成如下一致意見:
一、聯合懲戒對象
聯合懲戒對象為交通運輸部門根據《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界定嚴重違法失信超限超載運輸行為和相關責任主體有關事項的通知》(交辦公路﹝2017﹞8號)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等有關規定,公布的嚴重違法失信超限超載運輸車輛的相關責任主體(以下簡稱失信當事人)。包括:貨運源頭單位、道路運輸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負有直接責任的有關人員;貨運車輛和貨運車輛駕駛人。上述聯合懲戒對象,由交通運輸部定期匯總后提供給簽署本備忘錄的各部門。
二、聯合懲戒措施
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對聯合懲戒對象采取下列一種或多種懲戒措施(相關依據和實施部門見附錄)。
(一)限制或禁止失信當事人的市場準入、行政許可。
1.依法嚴格道路運輸市場準入。
對失信當事人進入道路運輸市場依法實行限制性管理措施。由交通運輸部實施。
2.限制企業經營的審慎性參考。
對失信當事人依法采取取消交通運輸領域相關經營資質或限制性經營等措施。將失信狀況作為失信當事人重新從事營業性運輸審批的審慎性參考依據。由交通運輸部等有關市場監管部門實施。
3.依法限制取得生產許可。
對失信當事人申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依法予以限制。由質檢總局實施。
4.依法限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協助查詢政府采購項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由財政部實施。
5.限制取得政府供應土地。
對失信當事人申請用地或參與土地競買進行必要限制。由國土資源部實施。
6.依法限制參與工程等招投標。
在一定期限內依法限制失信當事人參與投標活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等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實施。
7.限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
對失信當事人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予以限制。由安全監管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等有關部門實施。
8.供新增項目核準時審慎性參考。
為失信當事人新增項目的核準提供審慎性參考。由國家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質檢總局等有關部門實施。
(二)對失信當事人加強日常監管,限制融資和消費。
9.加強貨車生產和改裝監管。
對失信當事人從事貨車生產、改裝等經營活動加強審查和監督檢查,對失信當事人加強道路查糾。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質檢總局、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實施。
10.加強重點貨源單位監管。
對煤炭、鋼材、水泥、砂石、商品車等貨物集散地以及貨運站等場所的經營人、管理人進行排查,加強上述重點貨運源頭單位貨物裝載工作的監督檢查,杜絕超限超載車輛上路行駛。由交通運輸部和各有關部門實施。
11.在重要路段和節點加強對失信當事人的監管。
在貨運運輸主通道、重要橋梁入口、高速公路入口處等重要路段和節點,加強對失信當事人超限超載情況的重點監測,禁止超限超載違法運輸車輛進入高速公路和上橋行駛。由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實施。
12.供駕駛證審驗換發時參考。
將失信當事人違法超限超載的記分情況,作為其駕駛證通過審驗和換發的重要參考。由公安部實施。
13.加強安全生產監管。
將失信當事人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日常監管力度,提高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建立常態化暗查暗訪機制,不定期開展抽查。每半年至少進行1次抽查,每年至少約談1次其主要負責人;發現有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要依法依規從重處罰。由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安全監管總局等有關部門實施。
14.供保險費率厘定時審慎性參考。
將失信當事人的失信記錄作為辦理超限超載車輛運輸保險業務及厘定相關費率的參考,對其采取提高費率、實行最高費率或增加風險費率、附加條款等措施。由保監會實施。
15.供金融機構融資授信時審慎性參考。
將失信當事人的失信記錄作為金融機構對失信當事人融資授信的參考,進行必要限制。由人民銀行、銀監會實施。
16.從嚴審核企業債券發行。
對失信當事人申請發行企業債券,從嚴予以審核。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實施。
17.限制部分高消費行為。
對違反超限超載相關法律法規,被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罰,并被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失信當事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向有關部門推送,限制其高消費行為,包括限制乘坐飛機、列車軟臥、G字頭動車組列車、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座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由最高人民法院、交通運輸部、鐵路總公司、旅游局、公安部、文化部等有關部門實施。
18.向社會公布。
失信當事人信息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通過主要新聞網站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中央網信辦實施。
(三)限制失信當事人享受優惠政策、評優表彰和相關任職。
19.依法依規限制獲取政府補貼性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
依法依規限制失信當事人申請政府補貼性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資委等有關部門實施。
20.限制失信當事人享受優惠性政策的審慎性參考。
在實施投資、運輸綠色通道等相關優惠性政策時,將失信狀況作為限制失信當事人享受該政策的審慎性參考。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稅務總局、商務部、交通運輸部、質檢總局等有關部門實施。
21.供納稅信用管理時審慎性參考。
在失信當事人納稅信用管理中,將失信狀況作為信用信息采集和評價的審慎性參考依據。由稅務總局實施。
22.限制失信當事人成為海關認證企業。
對已經在海關注冊并申請適用海關認證企業管理的,不予通過認證;已經成為認證企業的,按照規定下調企業信用等級。由海關總署實施。
23.禁止參評文明單位、道德模范。
禁止失信當事人參評文明單位。對失信當事人不得授予道德模范、五一勞動獎章等榮譽稱號,已獲得榮譽稱號的予以撤銷。由中央宣傳部、中央文明辦、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實施。
24.限制在事業單位的相關任職。
限制失信當事人擔任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由中央編辦實施。
25.限制在生產經營單位的相關任職。
依法限制失信當事人擔任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已擔任相關職務的,按規定程序要求變更。由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安全監管總局等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實施。
26.其他措施。
相關市場監管部門和社會組織在獲得榮譽、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將失信當事人的失信狀況作為審慎性參考依據。由各有關部門實施。
三、信息共享和聯合懲戒的實施方式
交通運輸部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簽署本備忘錄的有關部門提供失信當事人信息,并按照有關規定動態更新。同時依法在交通運輸部政府網站、“信用交通”網站、“信用中國”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向社會公布。
各部門按照本備忘錄約定內容,依法依規對失信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同時,建立懲戒效果定期通報機制,各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定期將聯合懲戒實施情況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聯合懲戒子系統反饋至國家發展改革委和交通運輸部。
四、聯合懲戒的持續管理
失信當事人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滿2年的,從交通運輸部門公布欄中撤出,相關失信記錄在后臺予以保存。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不再作為聯合懲戒的對象,交通運輸部門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有關部門依據各自法定職責,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實施懲戒或者解除懲戒。
交通運輸部執行失信聯合懲戒措施時,主動發現、經市場主體提出異議申請或投訴發現信息不實的,應及時核實并反饋。經核實有誤的信息應及時更正或撤銷。
五、其他事宜
各部門應當密切協作,積極落實本備忘錄,制定失信信息的使用、撤銷、管理、監督的相關實施細則和操作流程,指導本系統各級單位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措施。交通運輸部負責失信當事人相關信息的歸集和共享。
本合作備忘錄實施過程中涉及部門之間協同配合的問題,由各部門協商解決。
本備忘錄簽署后,各項懲戒措施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者調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為準。
附錄
嚴重違法失信超限超載行為聯合懲戒措施一覽表
懲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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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及政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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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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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嚴格道路運輸市場準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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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06號,2016年修訂)
第二十一條 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車輛;
(二)有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條 道路運輸車輛應當隨車攜帶車輛營運證,不得轉讓、出租。
第三十四條 道路運輸車輛運輸旅客的,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違反規定載貨;運輸貨物的,不得運輸旅客,運輸的貨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重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
(2)《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將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參考。根據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實行分類分級、動態監管,建立健全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對違背市場競爭原則和侵犯消費者、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市場主體建立“黑名單”制度。(工商總局牽頭負責)對守信主體予以支持和激勵
,對失信主體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制度。(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3)《關于進一步做好貨車非法改裝和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意見》(交公路發〔2016〕124號)
(五)加強營運車輛準入管理和綜合性能檢測。各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嚴格執行《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嚴把營運車輛技術關,對不符合相關標準規定的車輛,不得允許進入道路運輸市場。加強在用貨車營運資質清理,規范普通貨物、大件貨物和危險貨物營運資質分類許可。禁止大件運輸專用車輛從事普通貨物運輸。建立貨車使用環節信息采集、分析與處理機制,為改進車輛設計、提高產品質量及缺陷召回提供信息依據。(交通運輸部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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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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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限制企業經營的審慎性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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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3號)
第六十六條 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吊銷其車輛營運證;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駕駛人,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從事營業性運輸;道路運輸企業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10%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道路運輸企業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社會公告。
(2)《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2號)
第四十八條 承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路超限運輸許可的,除依法給予處理外,并在1年內不準申請公路超限運輸許可。
(3)《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將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參考。根據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實行分類分級、動態監管,建立健全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對違背市場競爭原則和侵犯消費者、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市場主體建立“黑名單”制度。(工商總局牽頭負責)對守信主體予以支持和激勵,對失信主體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制度。(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4)《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實施方案》(交安委〔2015〕6號)
(六)建立企業安全生產誠信激勵和懲處機制。部相關業務司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等有關要求,指導制定企業安全生產誠信激勵約束政策措施,實現企業安全生產信用評價等級結果與相關行政許可、資質審核、工程招投標、優惠政策、監管執法等政策的掛鉤。對于誠實守信企業,應給予法律法規及政策允許的優惠和扶持,并鼓勵和支持有關單位在采購交通運輸服務、招投標等方面優先選擇;對于失信企業,根據嚴重程度,應依法采取取消經營資質或限制性經營、公開曝光、納入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檢查執法頻次等措施予以懲戒,并建議有關單位在采購交通運輸服務、招投標等方面慎重選擇。
(5)《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
(十)依法依規加強對失信行為的行政性約束和懲戒。對嚴重失信主體,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應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依法依規采取行政性約束和懲戒措施。從嚴審核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從嚴控制生產許可證發放,限制新增項目審批、核準,限制股票發行上市融資或發行債券,限制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融資,限制發起設立或參股金融機構以及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創業投資公司、互聯網融資平臺等機構,限制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等。嚴格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參與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對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注冊執業人員等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及時撤銷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股東等人員的榮譽稱號,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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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等有關市場監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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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法限制取得生產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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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40號)
第九條 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營業執照;
(二)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驗檢疫手段;
(四)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六)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后工藝、高耗能、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情況。
法律、行政法規有其他規定的,還應當符合其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三條 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未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嚴格審查,許可不合格機動車型投入生產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機動車生產企業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不執行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或者不嚴格進行機動車成品質量檢驗,致使質量不合格的機動車出廠銷售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擅自生產、銷售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的,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機動車成品及配件,可以并處非法產品價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的,予以查封。
生產、銷售拼裝的機動車或者生產、銷售擅自改裝的機動車的,依照本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罰。
有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違法行為,生產或者銷售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機動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
第四條 夯實監管信用基礎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對守信主體予以支持和激勵,對失信主體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制度。(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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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檢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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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法限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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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二十二條 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國家有關規定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投標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
(3)《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國發〔2014〕21號)
二、推進重點領域誠信建設
(一)加快推進政務誠信建設。
發揮政府誠信建設示范作用。各級人民政府首先要加強自身誠信建設,以政府的誠信施政,帶動全社會誠信意識的樹立和誠信水平的提高。
在行政許可、政府采購、招標投標、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選拔任用和管理監督、申請政府資金支持等領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產品,培育信用服務市場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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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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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限制取得政府供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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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4號)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用約束機制,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工作中,將企業信息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2)《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
第四條 夯實監管信用基礎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對守信主體予以支持和激勵,對失信主體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制度。(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3)《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國發〔2014〕21號)
五、完善以獎懲制度為重點的社會信用體系運行機制
(一)構建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加強對守信主體的獎勵和激勵。加大對守信行為的表彰和宣傳力度。按規定對誠信企業和模范個人給予表彰,通過新聞媒體廣泛宣傳,營造守信光榮的輿論氛圍。發展改革、財政、金融、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工商、稅務、質檢、安全監管、海關、知識產權等部門,在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過程中,要深化信用信息和信用產品的應用,對誠實守信者實行優先辦理、簡化程序等“綠色通道”支持激勵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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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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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依法限制參與工程等招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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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4號)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用約束機制,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工作中,將企業信息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2)《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30號,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3號)
第二十條 資格審查應主要審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是否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專業、技術資格和能力,資金、設備和其他物質設施狀況,管理能力,經驗、信譽和相應的從業人員;
(三)沒有處于被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財產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
(四)在最近三年內沒有騙取中標和嚴重違約及重大工程質量問題;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資格審查時,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標人的數量。
(3)《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將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參考。根據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實行分類分級、動態監管,建立健全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對違背市場競爭原則和侵犯消費者、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市場主體建立 “黑名單”制度。(工商總局牽頭負責)對守信主體予以支持和激勵,對失信主體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制度。(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4)《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國家有關規定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投標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5)《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3號)
第四十二條 使用通過受讓后者租借等方式獲取的資格、資質證書投標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他人名義投標。
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行為: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
(二)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績;
(三)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系證明;
(四)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
(五)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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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等有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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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限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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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將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參考。根據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實行分類分級、動態監管,建立健全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對違背市場競爭原則和侵犯消費者、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市場主體建立“黑名單”制度。(工商總局牽頭負責)對守信主體予以支持和激勵,對失信主體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制度。(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2)《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第六條 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
(五)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六)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
(七)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八)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
(九)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十)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十一)有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十二)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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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監管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等有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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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供新增項目核準時審慎性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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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暫行規定》(安委辦〔2015〕14號)
第十條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及時向國務院相關部門和單位通報納入“黑名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信息。按照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和單位的相關規定,對納入“黑名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采取嚴格限制或禁止其新增項目的核準、土地使用、采礦權取得、政府采購、證券融資、政策性資金和財稅政策扶持等措施,并作為銀行決定是否貸款等重要參考依據。
(2)《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
(十)依法依規加強對失信行為的行政性約束和懲戒。對嚴重失信主體,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應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依法依規采取行政性約束和懲戒措施。從嚴審核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從嚴控制生產許可證發放,限制新增項目審批、核準,限制股票發行上市融資或發行債券,限制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融資,限制發起設立或參股金融機構以及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創業投資公司、互聯網融資平臺等機構,限制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等。嚴格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參與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對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注冊執業人員等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及時撤銷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股東等人員的榮譽稱號,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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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質檢總局等有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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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加強貨車生產和改裝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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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于進一步做好貨車非法改裝和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意見》(交公路發〔2016〕124號)
(一)組織開展貨車生產改裝、銷售企業及產品集中清理。對貨車生產和改裝企業不執行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或者不嚴格進行機動車成品質量檢驗、致使質量不合格機動車出廠銷售的,以及未獲強制性產品認證出廠、銷售、貨證不符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暫停或者撤銷所許可的《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質檢部門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對擅自生產、銷售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的,生產、銷售拼裝的機動車或者生產、銷售擅自改裝的機動車的,依法嚴厲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工業和信息化、質檢、工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二)健全完善車輛生產監管制度。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質檢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完善機動車生產企業及產品許可管理制度和機動車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建立機動車型參數共享機制,督促車輛生產企業落實危險化學品運輸罐式車輛出廠檢驗制度。建立貨車整車生產企業廂式車、自卸車等車型委托改裝相關制度,規范委托改裝業務。完善合格證發放管理制度,對違規生產、銷售底盤或買賣合格證的,撤銷或暫停產品許可,暫停企業申報新產品或相關產品合格證信息上傳。建立貨車產品一致性評價與信息反饋機制,加強待售貨車檢測。建立健全車輛違規生產責任追究制度。加強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監督管理,嚴厲打擊無證出廠及貨證不符行為,暫停或撤銷違規車輛的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工業和信息化、質檢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五)加強營運車輛準入管理和綜合性能檢測。各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嚴格執行《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嚴把營運車輛技術關,對不符合相關標準規定的車輛,不得允許進入道路運輸市場。加強在用貨車營運資質清理,規范普通貨物、大件貨物和危險貨物營運資質分類許可。禁止大件運輸專用車輛從事普通貨物運輸。建立貨車使用環節信息采集、分析與處理機制,為改進車輛設計、提高產品質量及缺陷召回提供信息依據。(交通運輸部門負責)
(六)加強道路查糾。加強對貨車的檢查,發現非法改裝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并依法處罰。能夠當場恢復的,當場監督整改到位;不能當場整改的,依法處罰后,錄入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在辦理申領檢驗合格標志業務時重點審核,同時通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貨運企業改正并依法處罰,作為運輸企業誠信考核的依據。對拼裝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標準的貨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收繳,強制報廢。各地公路超限檢測站應配備相應的設備和工具,方便當場整改。(公安、交通運輸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2)《車輛運輸車治理工作方案》(交辦運〔2016〕107號)
(四)強化源頭管控
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會同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督促乘用車制造企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載運標準未獲強制性產品認證的車輛運輸車出場(廠)上路;對于強迫、指使、暗示汽車整車物流企業違法超限運輸的乘用車制造企業,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各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加強對乘用車運輸場站的監督檢查,嚴格按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規范企業運輸行為,制止不合載運標準的車輛出場(廠);對違法超限運輸的車輛運輸車及駕駛人、物流企業等,依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將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和聯合懲戒機制,對三次以上違法違規的乘用車制造企業、汽車整車物流企業納入聯合懲戒備忘錄,予以曝光、約談,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3)《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工信部裝〔2016〕95號)
五、健全汽車生產企業失信和違法違規懲戒機制
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建立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的要求,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建立汽車生產企業信用數據庫和違法違規企業黑名單庫。對于生產一致性不符合要求、不按規定傳送合格證信息、虛假開具合格證、倒賣合格證等違法違規失信企業,將列入黑名單,依法進行處罰,并向社會公示。
(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三條 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未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嚴格審查,許可不合格機動車型投入生產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機動車生產企業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不執行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或者不嚴格進行機動車成品質量檢驗,致使質量不合格的機動車出廠銷售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擅自生產、銷售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的,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機動車成品及配件,可以并處非法產品價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的,予以查封。
生產、銷售拼裝的機動車或者生產、銷售擅自改裝的機動車的,依照本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罰。
有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違法行為,生產或者銷售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機動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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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質檢總局、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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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加強重點貨源單位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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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做好貨車非法改裝和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意見》(交公路發〔2016〕124號)
(七)加強重點貨運源頭監管。各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會同相關部門,加強礦山、水泥廠、港口、物流園區等貨物集散地排查,確定重點貨運源頭單位,報地方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引導貨運源頭單位安裝使用稱重設備,采取執法人員駐點、巡查、視頻監控等方式,加強重點貨運源頭單位貨物裝載工作的監管,從源頭杜絕超限超載車輛上路行駛。清理取締公路沿線的非法煤場、砂石料場及其他貨物分裝站場,杜絕貨車中途加載。(交通運輸部門牽頭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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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和各有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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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在重要路段和節點加強對失信當事人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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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實施公路安全生命防護工程的意見》(國辦發〔2014〕55號)
(十六)積極推動新技術和信息化手段的應用,不斷投入交通技術監控等管理設備,在急彎陡坡、臨水臨崖等重點路段已完善公路安全防護設施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交通管理設施。在貨物運輸主通道、重要橋梁入口處、高速公路入口處等公路網的重要路段和節點,設立公路超限檢測站或設置動(靜)態監測等技術設備,加強車輛超限超載情況監測。實行貨運車輛在高速公路入口稱重,全面禁止超限超載違法運輸車輛進入高速公路,探索利用計重收費等檢測數據加強治超執法管理。
(2)《關于進一步做好貨車非法改裝和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意見》(交公路發〔2016〕124號)
(八)完善道路監控網絡。各地交通運輸部門結合公路網發展變化等情況,調整優化國省干線公路超限檢測站點布局,指導完善農村公路限寬限高保護設施;探索在未設置超限檢測站點且繞行貨車較多的節點位置,安裝技術監測設備,研判超限超載多發高發的點段,開展針對性查糾,加強非現場監管。實行高速公路入口檢測管理,禁止超限超載車輛進入高速公路行駛。質檢部門應當加強公路計量設備檢定。(交通運輸、公安、質檢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3)《關于進一步加強車輛違法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11〕577號)
七、全面加強公路橋梁安全監管工作。地方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要以各類公路橋梁特別是普通公路上的大型以上橋梁為重點,采取多種措施,切實加強安全巡查和車輛通行現場監管。對技術狀況為四類、五類的橋梁,要責成橋梁管養單位立即進行安全隱患整治。短期內難以整治的,要及時增置相關提示及警示標志,并按照規定程序采取限載通行或限行、禁行等措施。對實施交通管制的路段和橋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加強現場監管,維護車輛通行秩序。各地交通運輸部門要積極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和安全監管部門,以客、貨運交通流量密集的路段為重點,開展道路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對于連續下坡、急彎陡坡等特殊路段,要結合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的實施,完善限載、限速以及提示警示等標志,并通過設置減速帶、安全護欄、緊急避險車道、貨車爬坡道等措施,改善公路通行條件,預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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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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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供駕駛證審驗換發時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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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7號)
第九十二條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超過額定乘員20%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30%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有前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
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05號)
第一百零六條 公路客運載客汽車超過核定乘員、載貨汽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扣留機動車后,駕駛人應當將超載的乘車人轉運、將超載的貨物卸載,費用由超載機動車的駕駛人或者所有人承擔。
(3)《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39號)
第七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證審驗內容包括:
(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交通事故處理情況;
(二)身體條件情況;
(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及記滿12分后參加學習和考試情況。
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一個記分周期內有記分的,以及持有其他準駕車型駕駛證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未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人,審驗時應當參加不少于三小時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交通安全文明駕駛、應急處置等知識學習,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對交通違法行為或者交通事故未處理完畢的、身體條件不符合駕駛許可條件的、未按照規定參加學習、教育和考試的,不予通過審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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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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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加強安全生產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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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國發〔2014〕21號)
五、完善以獎懲制度為重點的社會信用體系運行機制
(一)構建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加強對守信主體的獎勵和激勵。加大對守信行為的表彰和宣傳力度。按規定對誠信企業和模范個人給予表彰,通過新聞媒體廣泛宣傳,營造守信光榮的輿論氛圍。發展改革、財政、金融、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工商、稅務、質檢、安全監管、海關、知識產權等部門,在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過程中,要深化信用信息和信用產品的應用,對誠實守信者實行優先辦理、簡化程序等“綠色通道”支持激勵政策。
(2)《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暫行規定》(安委辦〔2015〕14號)
第八條 信息采集部門應當把納入“黑名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作為重點監管監察對象,建立常態化暗查暗訪機制,不定期開展抽查;加大執法檢查頻次,每半年至少進行1次抽查,每年至少約談1次其主要負責人;發現有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要依法依規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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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安全監管總局等有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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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供保險費率厘定時審慎性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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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30號)
第八條 被保險機動車沒有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險費率。在此后的年度內,被保險機動車仍然沒有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繼續降低其保險費率,直至最低標準。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險費率。多次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加大提高其保險費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險人沒有過錯的,不提高其保險費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標準,由保監會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九條 保監會、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逐步建立有關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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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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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供金融機構融資授信時審慎性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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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實行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制度。
(2)《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1號)
第五條 貸款人應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實行貸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戶信息,建立流動資金貸款風險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崗位制衡機制,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并建立各崗位的考核和問責機制。
第三十條 貸款人應加強貸款資金發放后的管理,針對借款人所屬行業及經營特點,通過定期與不定期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測,分析借款人經營、財務、信用、支付、擔保及融資數量和渠道變化等狀況,掌握各種影響借款人償債能力的風險因素。
(3)《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2號)
第十四條 貸款調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況;
(二)借款人收入情況;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還款來源、還款能力及還款方式;
(五)保證人擔保意愿、擔保能力或抵(質)押物價值及變現能力。
第十八條 貸款審查應對貸款調查內容的合法性、合理性、準確性進行全面審查,重點關注調查人的盡職情況和借款人的償還能力、誠信狀況、擔保情況、抵(質)押比率、風險程度等。
(4)《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9年第2號)
第五條 貸款人應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實行貸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戶和項目信息,建立固定資產貸款風險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崗位制衡機制,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并建立各崗位的考核和問責機制。
第三十條 貸款人應定期對借款人和項目發起人的履約情況及信用狀況、項目的建設和運營情況、宏觀經濟變化和市場波動情況、貸款擔保的變動情況等內容進行檢查與分析,建立貸款質量監控制度和貸款風險預警體系。
出現可能影響貸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時,貸款人應對貸款風險進行重新評價并采取針對性措施。
(5)《征信業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31號)
第二十一條 征信機構可以通過信息主體、企業交易對方、行業協會提供信息,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已公開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決、裁定等渠道,采集企業信息。征信機構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采集的企業信息。
(6)《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國發〔2014〕21號)
五、完善以獎懲制度為重點的社會信用體系運行機制
(一)構建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加強對守信主體的獎勵和激勵。加大對守信行為的表彰和宣傳力度。按規定對誠信企業和模范個人給予表彰,通過新聞媒體廣泛宣傳,營造守信光榮的輿論氛圍。發展改革、財政、金融、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工商、稅務、質檢、安全監管、海關、知識產權等部門,在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過程中,要深化信用信息和信用產品的應用,對誠實守信者實行優先辦理、簡化程序等“綠色通道”支持激勵政策。
(7)《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將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參考。根據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實行分類分級、動態監管,建立健全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對違背市場競爭原則和侵犯消費者、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市場主體建立“黑名單”制度。(工商總局牽頭負責)對守信主體予以支持和激勵,對失信主體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制度。(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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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銀行、銀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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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從嚴審核企業債券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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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改進企業債券發行審核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3〕957號)
對于以下兩類發債申請,要從嚴審核,有效防范市場風險。
(一)募集資金用于產能過剩、高污染、高耗能等國家產業政策限制領域的發債申請。
(二)企業信用等級較低,負債率高,債券余額較大或運作不規范、資產不實、償債措施較弱的發債申請。
(2)《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中央編辦關于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若干意見》(發改財金〔2013〕920號)
二、切實發揮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作用
各級政府、各相關部門應將相關市場主體所提供的信用記錄或信用報告作為其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參考。對守信者應探索實行優先辦理、簡化程序、“綠色通道”和重點支持等激勵政策;對失信者,應結合失信類別和程度,嚴格落實失信懲戒制度。
三、探索完善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制度規范
各級政府、各相關部門應結合地方和部門實際,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市場準入、資質審核等行政管理事項中依法要求相關市場主體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信用記錄或信用報告。
各級政府、各相關部門應根據履職需要,研究明確信用記錄或信用報告的主要內容和運用規范。
(3)《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
(十)依法依規加強對失信行為的行政性約束和懲戒。對嚴重失信主體,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應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依法依規采取行政性約束和懲戒措施。從嚴審核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從嚴控制生產許可證發放,限制新增項目審批、核準,限制股票發行上市融資或發行債券,限制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融資,限制發起設立或參股金融機構以及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創業投資公司、互聯網融資平臺等機構,限制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等。嚴格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參與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對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注冊執業人員等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及時撤銷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股東等人員的榮譽稱號,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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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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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限制部分高消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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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法釋〔2015〕17號)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第六條 人民法院決定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的,可以根據案件需要和被執行人的情況向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也可以在相關媒體上進行公告。
(2)《關于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中辦發〔2016〕64號)
二、加強聯合懲戒
(七)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
1.乘坐火車、飛機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乘坐列車軟臥、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民航飛機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2.住宿賓館飯店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住宿星級以上賓館飯店、國家一級以上酒店及其他高消費住宿場所;限制其在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高消費場所消費。
3.高消費旅游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參加旅行社組織的團隊出境旅游,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與出境旅游相關的其他服務;對失信被執行人在獲得旅游等級評定的度假區內或旅游企業內消費實行限額控制。
4.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以其財產支付子女入學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5.購買具有現金價值保險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支付高額保費購買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產品。
6.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等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三、加強信息公開與共享
(三)信用信息共享
各地區各部門之間要進一步打破信息壁壘,實現信息共享,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息與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財政、金融、稅務、工商、安全監管、證券、科技等部門信用信息資源共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息與有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信用信息資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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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交通運輸部、鐵路總公司、旅游局、公安部、文化部等有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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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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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2號)
第九條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2)《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令第37號)
第三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國家鼓勵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傳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質、推動經濟發展、促進社會進步的健康、文明的新聞信息。
(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和監管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5〕51號)
(十九)大力推進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嚴格執行《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加快實施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制度。建設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對企業注冊登記、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基本信用信息以及企業年度報告、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進行公示,提高市場透明度,并與國家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實現有機對接和信息共享。支持探索開展社會化的信用信息公示服務。建設“信用中國”網站,歸集整合各地區、各部門掌握的應向社會公開的信用信息,實現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詢,方便社會了解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網站要與“信用中國”網站連接,并將本單位政務公開信息和相關市場主體違法違規信息在“信用中國”網站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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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中央網信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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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依法依規限制獲取政府補貼性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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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國發〔2014〕21號)
第二部分第(一)條 發揮政府誠信建設示范作用。各級人民政府首先要加強自身誠信建設,以政府的誠信施政,帶動全社會誠信意識的樹立和誠信水平的提高。在行政許可、政府采購、招標投標、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選拔任用和管理監督、申請政府資金支持等領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產品,培育信用服務市場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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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資委等有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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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限制失信當事人享受優惠性政策的審慎性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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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國發〔2014〕21號)
二、推進重點領域誠信建設
(一)加快推進政務誠信建設。
發揮政府誠信建設示范作用。各級人民政府首先要加強自身誠信建設,以政府的誠信施政,帶動全社會誠信意識的樹立和誠信水平的提高。在行政許可、政府采購、招標投標、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選拔任用和管理監督、申請政府資金支持等領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產品,培育信用服務市場發展。
第五部分 第一條 完善以獎懲制度為重點的社會信用體系運行機制
運行機制是保障社會信用體系各系統協調運行的制度基礎。其中,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直接作用于各個社會主體信用行為,是社會信用體系運行的核心機制。
(一)構建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加強對守信主體的獎勵和激勵。加大對守信行為的表彰和宣傳力度。按規定對誠信企業和模范個人給予表彰,通過新聞媒體廣泛宣傳,營造守信光榮的輿論氛圍。發展改革、財政、金融、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工商、稅務、質檢、安全監管、海關、知識產權等部門,在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過程中,要深化信用信息和信用產品的應用,對誠實守信者實行優先辦理、簡化程序等“綠色通道”支持激勵政策。
加強對失信主體的約束和懲戒。強化行政監管性約束和懲戒。在現有行政處罰措施的基礎上,健全失信懲戒制度,建立各行業黑名單制度和市場退出機制。推動各級人民政府在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的市場準入、資質認定、行政審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實施信用分類監管,結合監管對象的失信類別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懲戒。逐步建立行政許可申請人信用承諾制度,并開展申請人信用審查,確保申請人在政府推薦的征信機構中有信用記錄,配合征信機構開展信用信息采集工作。推動形成市場性約束和懲戒。制定信用基準性評價指標體系和評價方法,完善失信信息記錄和披露制度,使失信者在市場交易中受到制約。推動形成行業性約束和懲戒。通過行業協會制定行業自律規則并監督會員遵守。對違規的失信者,按照情節輕重,對機構會員和個人會員實行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懲戒措施。推動形成社會性約束和懲戒。完善社會輿論監督機制,加強對失信行為的披露和曝光,發揮群眾評議討論、批評報道等作用,通過社會的道德譴責,形成社會震懾力,約束社會成員的失信行為。建立失信行為有獎舉報制度。切實落實對舉報人的獎勵,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建立多部門、跨地區信用聯合獎懲機制。通過信用信息交換共享,實現多部門、跨地區信用獎懲聯動,使守信者處處受益、失信者寸步難行。
(2)《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鮮活農產品運輸綠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784號)
(四)嚴厲打擊假冒鮮活農產品、超限超載運輸鮮活農產品等違法行為。對假冒、違法超限超載鮮活農產品的車輛,以及有其他違法行為、拒絕通過指定車道或拒不接受查驗的鮮活農產品運輸車輛,可不給予“綠色通道”免收車輛通行費的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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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稅務總局、商務部、交通運輸部、質檢總局等有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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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供納稅信用管理時審慎性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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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
第十條 納稅信用信息包括納稅人信用歷史信息、稅務內部信息、外部信息。
納稅人信用歷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評價年度之前的納稅信用記錄,以及相關部門評定的優良信用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稅務內部信息包括經常性指標信息和非經常性指標信息。經常性指標信息是指涉稅申報信息、稅(費)款繳納信息、發票與稅控器具信息、登記與賬簿信息等納稅人在評價年度內經常產生的指標信息;非經常性指標信息是指稅務檢查信息等納稅人在評價年度內不經常產生的指標信息。
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參考信息和外部評價信息。外部參考信息包括評價年度相關部門評定的優良信用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外部評價信息是指從相關部門取得的影響納稅人納稅信用評價的指標信息。
第十四條 本辦法第十條第四款外部信息主要通過稅務管理系統、國家統一信用信息平臺、相關部門官方網站、新聞媒體或者媒介等渠道采集。通過新聞媒體或者媒介采集的信息應核實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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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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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限制失信當事人成為海關認證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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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關認證企業標準》(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82號)
《海關認證企業標準》(高級認證)
第九項(未有不良外部信用)企業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負責關務的高級管理人員、財務負責人連續1年在工商、商務、稅務、銀行、外匯、檢驗檢疫、公安、檢察院、法院等部門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失信企業或者人員名單、黑名單企業、人員。
《海關認證企業標準》(一般認證)
第九項(未有不良外部信用)企業或者其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負責關務的高級管理人員、財務負責人連續1年在工商、商務、稅務、銀行、外匯、檢驗檢疫、公安、檢察院、法院等部門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失信企業或者人員名單、黑名單企業、人員。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海關注冊登記企業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企業信用狀況的認定、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海關根據企業信用狀況將企業認定為認證企業、一般信用企業和失信企業,按照誠信守法便利、失信違法懲戒原則,分別適用相應的管理措施。
第五條 海關根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國際合作需要,與國家有關部門以及其他國家或者地區海關建立合作機制,推進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
第七條海關應當在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前提下,公示企業下列信用信息:
(一)企業在海關注冊登記信息;
(二)海關對企業信用狀況的認定結果;
(三)企業行政處罰信息;
(四)其他應當公示的企業信息。
第十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認定為失信企業:
(一)有走私犯罪或者走私行為的;
(二)非報關企業1年內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次數超過上年度報關單、進出境備案清單等相關單證總票數千分之一且被海關行政處罰金額超過10萬元的違規行為2次以上的,或者被海關行政處罰金額累計超過100萬元的;
報關企業1年內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次數超過上年度報關單、進出境備案清單總票數萬分之五的,或者被海關行政處罰金額累計超過10萬元的;
(三)拖欠應繳稅款、應繳罰沒款項的;
(四)上一季度報關差錯率高于同期全國平均報關差錯率1倍以上的;
(五)經過實地查看,確認企業登記的信息失實且無法與企業取得聯系的;
(六)被海關依法暫停從事報關業務的;
(七)涉嫌走私、違反海關監管規定拒不配合海關進行調查的;
(八)假借海關或者其他企業名義獲取不當利益的;
(九)弄虛作假、偽造企業信用信息的;
(十)其他海關認定為失信企業的情形。
第十四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應當終止認證:
(一)發生涉嫌走私或者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被海關立案偵查或者調查的;
(二)主動撤回認證申請的;
(三)其他應當終止認證的情形。
(3)《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將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參考。根據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實行分類分級、動態監管,建立健全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對違背市場競爭原則和侵犯消費者、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市場主體建立“黑名單”制度。(工商總局牽頭負責)對守信主體予以支持和激勵,對失信主體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制度。(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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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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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禁止參評文明單位、道德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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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國發〔2014〕21號)
五、完善以獎懲制度為重點的社會信用體系運行機制
運行機制是保障社會信用體系各系統協調運行的制度基礎。其中,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直接作用于各個社會主體信用行為,是社會信用體系運行的核心機制。
(一)構建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加強對守信主體的獎勵和激勵。加大對守信行為的表彰和宣傳力度。按規定對誠信企業和模范個人給予表彰,通過新聞媒體廣泛宣傳,營造守信光榮的輿論氛圍。發展改革、財政、金融、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工商、稅務、質檢、安全監管、海關、知識產權等部門,在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過程中,要深化信用信息和信用產品的應用,對誠實守信者實行優先辦理、簡化程序等“綠色通道”支持激勵政策。
加強對失信主體的約束和懲戒。強化行政監管性約束和懲戒。在現有行政處罰措施的基礎上,健全失信懲戒制度,建立各行業黑名單制度和市場退出機制。推動各級人民政府在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的市場準入、資質認定、行政審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實施信用分類監管,結合監管對象的失信類別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懲戒。逐步建立行政許可申請人信用承諾制度,并開展申請人信用審查,確保申請人在政府推薦的征信機構中有信用記錄,配合征信機構開展信用信息采集工作。推動形成市場性約束和懲戒。制定信用基準性評價指標體系和評價方法,完善失信信息記錄和披露制度,使失信者在市場交易中受到制約。推動形成行業性約束和懲戒。通過行業協會制定行業自律規則并監督會員遵守。對違規的失信者,按照情節輕重,對機構會員和個人會員實行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懲戒措施。推動形成社會性約束和懲戒。完善社會輿論監督機制,加強對失信行為的披露和曝光,發揮群眾評議討論、批評報道等作用,通過社會的道德譴責,形成社會震懾力,約束社會成員的失信行為。
建立失信行為有獎舉報制度。切實落實對舉報人的獎勵,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建立多部門、跨地區信用聯合獎懲機制。通過信用信息交換共享,實現多部門、跨地區信用獎懲聯動,使守信者處處受益、失信者寸步難行。
(2)《全國道德模范榮譽稱號管理暫行辦法》(文明委〔2015〕6號)
第七條 全國道德模范及提名獎獲得者產生道德滑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屬地管理責任部門向中央文明辦提交調查報告,經中央文明辦批準后撤銷榮譽稱號,收回獎章和證書。
(一)發生第六條所列問題,造成惡劣影響或經誡勉警示仍不改正的;
(二)先進事跡造假、隱瞞嚴重錯誤的;
(三)生產經營活動嚴重失信的;
(四)違反環境保護、計劃生育、民族團結和稅務、工商、安全生產政策法規的;
(五)參與黃賭毒、封建迷信、非法宗教活動的;
(六)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
(七)發生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
(八)發生其他不宜保留榮譽稱號行為的。
(3)《全國五一勞動獎狀全國五一勞動獎章全國工人先鋒號評選管理工作暫行辦法》(總工發〔2011〕77號)
第七條 評選全國五一勞動獎狀、全國五一勞動獎章、全國工人先鋒號要面向基層、面向一線職工,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推薦評選審批程序,接受群眾監督。
(一)全國五一勞動獎狀、全國五一勞動獎章、全國工人先鋒號獲得者應自下而上產生,須經所在單位民主推薦、職工(代表)大會或居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上級工會審核同意,中華全國總工會評審表彰工作領導小組審查、書記處審批等程序,并在一定范圍內公示。
(二)申報全國五一勞動獎狀的企業和申報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的企業負責人,須經當地縣(市)以上工商、稅務(國稅、地稅)、勞動保障、安全監察、環境保護、人口計生等部門審查同意。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及其負責人還要經過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審查同意。申報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的黨政機關和社會團體領導干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征得有關部門同意。
(三)黨政機關和社會團體中的司局級(含)以上領導干部以及由中央組織部管理的企事業單位負責人,不作為全國五一勞動獎章推薦對象。
(四)有拖欠職工工資,欠繳職工養老、工傷、醫療、失業、生育保險,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未組建工會,未建立職代會和集體合同制度,勞動關系不和諧,能源消耗超標,環境污染嚴重等情形之一的企業和企業負責人當年不得申報全國五一勞動獎狀、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嚴重職業危害或群體性事件的企業和企業負責人自事發起三年內不得申報全國五一勞動獎狀、全國五一勞動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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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宣傳部、中央文明辦、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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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限制在事業單位的相關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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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編辦關于批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企業等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事業單位設立登記辦法(試行)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5〕132號)
第四條 登記事項要求
(一)名稱。事業單位一般只使用一個具有唯一性的名稱;經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批準的教育、衛生等機構,以批復的名稱申請登記;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事業單位名稱不得冠國家機關、政黨名稱;冠行政區劃或舉辦單位名稱的,應當在行政區劃或舉辦單位名稱之后有單獨字號;符合《實施細則》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條規定。
(二)住所。申請登記的住所一般不能為住宅;符合《實施細則》第二十五、二十六條規定。
(三)宗旨和業務范圍。事業單位宗旨應當簡明反映舉辦事業單位的公益性、非營利性目的;符合《實施細則》第二十七、二十八條規定。
(四)法定代表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且為該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無不良信用記錄。擔任過其他機構法定代表人的,在任職期間,該機構無不良信用記錄。
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在職或退休后擬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應當符合干部管理有關規定。
(五)經費來源。一般為非財政補助,登記為財政補助,應當提供相關證明。除政府批準合作外,一般不得以境外資助作為日常經費來源。
(六)開辦資金。實行確認登記制,申請登記時應當有15%以上的舉辦出資到位。無形資產通過資產評估機構評估計價后可以計入開辦資金總額。
(2)《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央編辦發〔2014〕4號)
第三十一條 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該事業單位的主要行政負責人。
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產生的事業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不得擔任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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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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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限制在生產經營單位的相關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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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3號)
第八十九條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吊銷其相應資質。
第九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2)《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2號)
第八條 安全評價機構申請甲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固定資產400萬元以上;
(二)有與其開展工作相適應的固定工作場所和設施、設備,具有必要的技術支撐條件;
(三)取得安全評價機構乙級資質3年以上,且沒有違法行為記錄。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4)《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準登記: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有貪污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五)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并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八)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能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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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安全監管總局等有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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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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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將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參考。根據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實行分類分級、動態監管,建立健全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對違背市場競爭原則和侵犯消費者、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市場主體建立“黑名單”制度。(工商總局牽頭負責)對守信主體予以支持和激勵,對失信主體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制度。(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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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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