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大型物件運輸管理辦法
(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大型物件運輸管理,提高運輸質量,保證運輸安全,保護合法經營,維護運輸市場秩序,滿足國民經濟發展對道路大型物件運輸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型物件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貨物:
(一)貨物外型尺寸:長度在14米以上或寬度在3.5米以上或高度在3米以上的貨物;
(二)重量在20噸以上的單體貨物或不可解體的成組(捆)貨物。
道路大型物件運輸是指在我國境內道路上運載大型物件的運輸。
第三條 凡在我國境內從事道路大型物件運輸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各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是道路大型物件運輸的主管部門,并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大型物件分級
第五條 大型物件,按其外形尺寸和重量(含包裝和支承架)分成四級:
(一)一級大型物件是指達到下列標準之一者:
1.長度大于14米(含14米)小于20米;
2.寬度大于3.5米(含3.5米)小于4.5米;
3.高度大于3米(含3米)小于3.8米;
4.重量大于20噸(含20噸)小于100噸。
(二)二級大型物件是指達到下列標準之一者:
1.長度大于20米(含20米)小于30米;
2.寬度大于4.5米(含4.5米)小于5.5米;
3.高度大于3.8米(含3.8米)小于4.4米;
4.重量大于100噸(含100噸)小于200噸。
(三)三級大型物件是指達到下列標準之一者:
1.長度大于30米(含30米)小于40米;
2.寬度大于5.5米(含5.5米)小于6米;
3.高度大于4.4米(含4.4米)小于5米;
4.重量大于200噸(含200噸)小于300噸。
(四)四級大型物件是指達到下列標準之一者:
1.長度在40米及以上;
2.寬度在6米及以上;
3.高度在5米及以上;
4.重量在300噸及以上。
第六條 大型物件的級別,按其長、寬、高及重量四個條件中級別最高的確定。
第三章 申請與審批
第七條 申請從事營業性道路大型物件運輸的業戶,其開業條件必須符合《道路貨物運輸業戶開業技術經濟條件(試行)》(交運字[1993]531號文)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 營業性道路大型物件運輸業戶,按其設備、人員等條件,分為四類:(類別劃分條件見附1)
一類 能承運一級大型物件;
二類 能承運一、二級大型物件;
三類 能承運一、二、三級大型物件;
四類 能承運一、二、三、四級大型物件。
第九條 申請從事營業性道路大型物件運輸的業戶,及已取得營業性道路運輸經營資格需增加大型物件運輸經營項目的業戶,均須按規定向當地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按審批權限,自接到業戶書面申請之日起,三十天之內給予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答復。
第十條 審批權限:
縣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一類大型物件運輸業戶的開業審批;
二、三類大型物件運輸業戶經縣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設區的市,下同)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四類大型物件運輸業戶經縣、市級交通主管部門逐級審核后,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經審核符合《道路運輸業戶開業技術經濟條件》和《道路大型物件運輸業戶類別劃分條件》的,由批準單位發給注明道路大型物件(級別)和限定噸位的《公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證》。
第十二條 大型物件運輸業戶需擴大經營范圍,經營更高類別的大型物件運輸的,須按本辦法第九、十、十一條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非營業性運輸單位從事一次性道路大型物件運輸,須向當地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運輸管理部門對申請單位的設備情況、人員技術力量進行審查,經審查批準,方可進行作業。
第四章 大型物件運輸組織與管理
第十四條 大型物件托運人在辦理托運時,必須做到:
1.必須向已取得道路大型物件運輸經營資格的運輸業戶或其代理人辦理托運;
2.必須在運單上如實填寫大型物件的名稱、規格、件數、件重、起運日期、收發貨人詳細地址及運輸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凡未按上述規定辦理大型物件托運或運單填寫不明確,由此發生運輸事故的,由托運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五條 大型物件承運人在受理托運時,必須做到:
1.根據托運人填寫的運單和提供的有關資料,予以查對核實;
2.承運大型物件的級別必須與批準經營的類別相符,不準受理經營類別范圍以外的大型物件。
凡未按以上規定受理大型物件托運,由此發生運輸事故的,由承運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六條 承運人應根據大型物件的外形尺寸和車貨重量,在起運前會同托運人勘察作業現場和運行路線,了解沿途道路線形和橋涵通過能力,并制定運輸組織方案。涉及到其他部門的應事先向有關部門申報并征得同意,方可起運。
第十七條 大型物件運輸的裝卸作業,由承運人負責的,應根據托運人的要求、貨物的特點和裝卸操作規程進行作業。由托運人負責的,承運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將車開到裝卸地點,并監裝、監卸。在貨物的裝卸過程中,由于操作不當或違反操作規程,造成車貨損失或第三者損失的,由承擔裝卸的一方負責賠償。
第十八條 運輸大型物件,應按有關部門核定的路線行車。白天行車時,懸掛標志旗;夜間行車和停車休息時裝設標志燈。
第五章 費收規定
第十九條 大型物件運輸費用按交通主管部門和物價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由承、托雙方協商確定。
第二十條 因運輸大型物件發生的道路改造、橋涵加固、清障、護送、裝卸等費用,由托運人負擔。
第六章 違章處罰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經批準運輸大型物件的,對營業性運輸經營者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營業性運輸者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超越批準類別承運大型物件的運輸經營者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
(三)未裝設標志燈(旗)和裝設不符要求的,每車次處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按交通部《道路運輸違章處罰暫行規定》給予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使用滾拖方法運輸大型物件的運輸組織與費用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附1:道路大型物件運輸業戶類別劃分條件
一類道路大型物件運輸業戶條件:
1.車輛裝備:具有裝載整體大型物件實際能力在20噸以上100噸以下的超重型車組,包括牽引車和掛車(半掛車、凹式低平臺掛車),并有相應的配套附件。車組技術狀況良好,在重載條件下能順利通過8%的坡度。
2.技術人員:具有助理工程師以上職稱的汽車運用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人;主管技術的車隊長須有從事大型物件運輸兩年以上的實際經驗。
3.技術工人:具有符合《交通行業工人技術等級標準》的超重型汽車列車駕駛員、超重型汽車列車掛車工、公路運輸起重工,其中各類工種工人的等級不低于初級。凡尚未按《等級標準》考核的地區,可根據《等級標準》規定的技術要求進行應知、應會、工作實例等考核。
4.技術、安全規章:具有上級或本單位制定印發的車組和起重裝卸機工具的使用技術、操作規定、質量保證制度等規章。
5.歷史記錄:已開業業戶應提供以往運過的主要大型物件重量、外型尺寸、件數、安全情況和貨主反映。
二類道路大型物件運輸業戶條件:
1.車輛裝備:具有裝載整體大型物件實際能力在100噸及以上200噸以下的超重型車組,包括牽引車和掛車(半掛車、凹式低平臺掛車、長貨掛車、其他變型掛車),并有相應的配套附件。車組技術狀況良好,在重載條件下能順利通過8%的道路坡度。
2.技術人員:設有分管技術的副經理;具有工程師以上職稱的汽車運用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人;主管技術的車隊長須有從事大型物件運輸四年以上的實際經驗。
3.技術工人:具有符合《交通行業工人技術等級標準》的超重型汽車列車駕駛員、超重型汽車列車掛車工、公路運輸起重工,其中各類工種的中級工人不少于1人。凡尚未按《等級標準》考核的地區,可根據《等級標準》規定的技術要求進行應知、應會、工作實例等考核。
4.技術、安全規章:具有上級或本單位制訂印發的車組和起重裝卸機工具的使用技術、操作規定、質量保證制度等規章。
5.歷史記錄:已開業業戶應提供以往運過的主要大型物件重量、外型尺寸、件數、安全情況和貨主反映。
三類道路大型物件運輸業戶條件:
1.車輛裝備:具有裝載整體大型物件實際能力在200噸及以上300噸以下的超重型車組,包括牽引車和掛車(半掛車、凹式低平臺掛車、長貨掛車、3縱列或4縱列掛車、其他變型掛車),并有相應的配套附件。車組技術狀況良好,在重載條件下能順利通過8%的道路坡度。
2.技術人員:設有分管技術的副經理;具有高級工程師職稱的汽車運用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人;主管技術的車隊長須有從事大型物件運輸六年以上的實際經驗。
3.技術工人:具有符合《交通行業工人技術等級標準》的超重型汽車列車駕駛員、超重型汽車列車掛車工、公路運輸起重工,其中各類工種的高級工人不少于1人。凡尚未按《等級標準》考核的地區,可根據《等級標準》規定的技術要求進行應知、應會、工作實例等考核。
4.技術、安全規章:具有上級或本單位制訂印發的車組和起重裝卸機工具的使用技術、操作規定、質量保證制度等規章。
5.歷史記錄:已開業業戶應提供以往運過的主要大型物件重量、外型尺寸、件數、安全情況和貨主反映。
四類道路大型物件運輸業戶條件:
1.車輛裝備:具有裝載整體大型物件實際能力在300噸及以上的超重型車組,包括牽引車和掛車(半掛車、凹式低平臺掛車、長貨掛車、3縱列或4縱列掛車、其他變型掛車),并有相應的配套附件。車組技術狀況良好,在重載條件下能順利通過8%的道路坡度。
2.技術人員:設有分管技術的副經理或總工程師;具有高級工程師職稱的汽車運用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人;主管技術的車隊長須有從事大型物件運輸十年以上的實際經驗。
3.技術工人:具有符合《交通行業工人技術等級標準》的超重型汽車列車駕駛員、超重型汽車列車掛車工、公路運輸起重工,其中各類工種的高級工人不少于1人。凡尚未按《等級標準》考核的地區,可根據《等級標準》規定的技術要求進行應知、應會、工作實例等考核。
4.技術、安全規章:具有上級或本單位制訂印發的車組和起重裝卸機工具的使用技術、操作規定、質量保證制度等規章。
5.歷史記錄:已開業業戶應提供以往運過的主要大型物件重量、外型尺寸、件數、安全情況和貨主反映。
附2:
一、標志旗
1.標志旗的規格:采用布料等腰三角形旗幟。三角形底長150毫米,腰長300毫米,旗幟中間印有“大件”字樣。標志旗的底色和中間字體的顏色,應與運輸大型物件自身顏色有明顯區別。如圖所示。
2.標志旗的使用:在運輸過程中分別豎于牽引車輛前方兩側和掛車裝載物件上的最寬處。如果掛車裝載物件的長度超過掛車尾部,需在物件末端的最高點裝設標幟旗。
3.標志旗的管理:由運輸經營業戶自行制做和安裝。
AB=底長=150mm
AO=BO=腰長=300mm
二、標志燈
1.標志燈規格:采用運輸車輛自身電源和與電源功率相匹配的紅色燈泡連接而成。
2.標志燈使用:在掛車裝載物件的最寬處和超過掛車尾部的最長處裝設。
3.標志燈的管理:由運輸經營業戶自行制做和安裝。